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威斯尼斯wns8888入口app债务管理,保证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根据《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高等学校债务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债务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银行贷款、非金融组织借款、融资租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外政府贷款等以学校为借贷主体,由学校使用和归还的债务。
学校拟申请政府债券、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应加强债务管理,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债务计划,在预算中统筹足额安排资金,按期偿还债务本息。
第四条 学校应每半年对举债项目的实施进度、资产管理情况、学校财务情况、还本付息预算安排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排查相关风险点。要在充分考虑学校事业发展和实际偿还能力基础上,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将债务规模控制在学校财务可承受能力范围内。
第二章 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 学校应合理设置债务业务管理岗位并明确职责权限。学校财务处为债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债务业务相关工作。财务处下设融资科,为债务业务的具体办理机构,专门负责债务业务管理。融资科设科长1人,科员1人。
第六条 学校对债务管理应当实施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确保举债申请与审批、债务业务经办与会计核算、债务业务经办与债务对账检查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全过程。
(一)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融资筹资工作。主管融资科。
(二)财务处融资科负责举债申请和相关业务办理。具体负责:
1.收集、研究与融资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金融信息,并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设需要,在充分考虑高等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偿还能力基础上,提出与学校融资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2.执行国家许可的融资政策,了解政府、金融机构对学校可实施的优惠融资政策,落实和争取国家、自治区财政专项债券资金。
3.负责收集、准备学校有关融资的文件、财务报表等资料;做好学校每年新增融资贷款额度申报工作,向自治区教育厅和财政厅提交新增贷款额度申请,并跟踪落实额度的批复。
4.负责与金融机构沟通联系,及时报送融资所需的基础资料并跟进完善,解决期间的各种问题,争取快速、低息为学校融资,做到资金及时到位。
5.做好外国政府贷款及国外金融机构贷款申报工作;
6.协助学校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贷款计划,通过优化贷款资金结构,加强融资资金管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资金使用效益。
7.做好贷后管理工作,按时将债务变动信息填报到财政部地债管理系统及债务监测平台,及时向上级单位报送各类融资资料。
8.负责做好贷款项目及贴息等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9.负责学校贷款利息核对及统计,收集贷款利息凭证,申报贷款贴息等。
(三)财务处会计科负责将当年举借的债务和还本付息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负责债务业务的会计核算和债务对账检查等相关工作。
(四)学校预算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单位预算草案中“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在提交校长办公会前进行咨询论证;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编制的决算草案在上报前对其中“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七条 学校相关审批人应当认真审核债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并按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签批手续。
(一)审核债务融资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审核债务规模是否合理适度。
(三)审核债务方案是否符合程序。
第八条 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融资,由相关项目实施部门提出需求(须通过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报预算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举借债务的论证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举债前,对债务业务进行充分评估和论证。财务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单位实际的支出需求、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形势,恰当选择举债方式,编制债务融资和偿还方案,并对方案进行评估和论证。
(一)要对新增贷款项目贷款的必要性、贷款预期用途的合理性和效果、分年度贷款计划和偿还计划的合理性、偿债能力、贷款风险程度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
(二)要对学校偿债能力、学校资产负债、未来收支情况等贷款风险程度进行分析。
(三)对于大额债务的举债,还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规定审批流程提交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加强新增贷款项目贷款前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条 学校的债务融资和偿还方案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一是进行方案的战略性评估,判断其是否与单位的职能和工作计划相一致;二是进行方案的经济性评估,判断筹资成本是否与单位的经济负担能力相适应,是否有充足的资金来源用于按时还本付息;三是进行方案的风险评估,判断债务项目面临哪些风险,风险大小是否与单位的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四章 债务业务的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明确规定举债和偿还债务的审批权限、相关程序和责任。债务的举债和偿还应当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以避免决策审批中的疏漏。所有举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严格履行新增债务审批手续。除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外,其他新增债务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借。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报材料。学校申请新增债务应按规定向教育厅、财政厅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新增债务的文件。
2.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设备购置项目除外)。
3.新增债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申请流程。学校应当行文上报自治区教育厅,由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三)提交审核的新增债务材料内容应当包括∶举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债务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果;分年度举债计划和偿还计划的合理性;偿债能力;贷款风险程度等方面的内容,重点对学校偿债能力、学校资产负债、未来收支情况等。
第五章 债务业务风险排查与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为保持健康的财务状况,并保证债务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有效,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债务业务风险进行排查。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否有未经充分论证或者未经集体决策,擅自对外举借大额债务,可能导致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单位利益受损的风险。
(二)是否存在债务管理和监控不严,债务的具体情况不清,没有做好还本付息的相关安排,可能导致单位利益受损或者财务风险。
(三)是否存在债务没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纳入学校的会计核算,形成了账外债务,可能导致单位利益受损或者财务风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财务风险防控机制。坚持事业发展需要与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根据学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收入状况以及实际偿债能力进行新增项目贷款风险评价,防止脱离实际利用贷款大搞建设和超标准建设的浪费行为,厉行节约,做到量力而行。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债务自我约束机制。由于高校贷款有别于企业,主要是消耗性支出,其投入也不能立即产生经济效益,更主要的是社会效益。因此,必须严格按上级要求对学校负债能力做好认真的分析,对债务资金的需求及未来若干年的财务收支做好充分的预测,不断提高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借贷在偿债能力允许的限度之内。
第六章 债务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债务融资和偿还方案进行融资,与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等订立借款合同,加强债务资金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严格按照按规定用途使用债务资金。
(二)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连续、完整地核算债务资金来源、使用和偿还情况,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
(三)应当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应当按照债务融资和偿还方案进行安排还本付息资金,做好偿债准备,按时足额还本付息,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四)应当及时评价债务业务活动,发现问题的,应当确定整改措施,追究违规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债务合同协议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债务合同协议的订立、履行、登记等程序管理。债务融资发生时,财务处应会同校长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签订和审查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债务合同。财务处负责监督债务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到款资金应按规定办理入账手续,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应当建立债务融资台账,详细记录融资到款、本息归还等事项。
第八章 大额债务的认定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大额债务的认定标准,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标准。
第九章 债务业务的监督和检查与风险监测
第二十一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党政督查室、审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债务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资产负债率0.5,流动比率2.0,速动比率1.0,现金比率0.2),对达到预警指标值的,应采用停止举债、加大偿还力度等措施将债务风险降低到安全程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受托代理资产和负债参照债务管理,具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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